2026年5月11日,学术沙龙“法律内部主义的行为逻辑”在凯原楼303教室举行。本次沙龙邀请耶鲁大学beat365英国官网张泰苏老师担任主讲人,beat365英国官网戴昕老师担任主持人,同时邀请beat365英国官网张翔老师、中国人民大学beat365英国官网尤陈俊老师、清华大学beat365英国官网刘晗老师担任评议人。讲座围绕张泰苏老师与哥伦比亚大学beat365英国官网Shyamkrishna Balganesh老师近期合作发表的研究成果展开讨论。
第一环节:主题发言
讲座伊始,张泰苏老师从“法律内部主义”(LegalInternalism)的概念切入。他指出,法律内部主义是一种广泛存在于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群体中的行为逻辑。其核心特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强调法律具有独立的规范性,能够为个体行动提供权威理由;第二,主张法律解释应尽可能依赖法律体系的内部资源,而非诉诸于政治、经济或社会背景等外部因素;第三,追求法律体系内部概念的统一和结构的一致性。

在此基础上,张泰苏老师进一步区分了法律内部主义与形式主义的差异。他指出,形式主义更接近于某种“信仰”或者“意识形态”,而内部主义则属于一种外在的行为模式。换言之,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而言,重要的并不是个体是否真正信仰这一理念,而是在职业实践中是否表现出上述行为特征。因此,相较于形式主义,内部主义能够更准确地描述现实中的法律职业群体。
围绕法律内部主义为何长期占据主导地位这一问题,张泰苏老师提出了一套以职业共同体利益为基础的解释框架。他认为,内部主义的三项核心特征均与法律职业群体的利益结构高度契合:其一,对法律规范性的强调有助于提升法律职业的社会权威;其二,法律解释的自足性能够维护法律共同体对法律解释的垄断;其三,体系化、概念化的法律推理进一步强化了法律知识的专业壁垒,增强了职业群体的不可替代性。
张泰苏老师认为,上述理论可能会受到如下的质疑,即在群体层面的推论并不能反映个体的真实想法。对此,张泰苏老师提出了几种从群体利益到个体行为的理论机制。第一种是假设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个体是完全理性人,此时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高度重合,因此个人会有很强的动力接受法律内部主义。第二种则是强认知偏见,此时群体利益会使个人更倾向于内部主义。第三种则是弱认知偏见,此时个人只是将内部主义视为一种合理且可以被接受的解释路径,但并不优于其他的解释路径(比如现实主义)。然而,在法律职业群体高度依赖共同体认同的背景下,这种微弱倾向经过持续的群体互动,最终会推动个体接受内部主义的行为逻辑。
为了论证这一理论框架的普适性,张泰苏老师对学术界现有的其他解释路径进行了系统回应。一种常见的观点是“没有内部主义法律体系就无法运作”。但从历史来看,英国衡平法就是以反内部主义的形态出现的(鼓励法官依据神学、宗教信仰与道德裁决),中国晚清以前地方衙门审判同样讲求“天理人情”,换言之没有内部主义并不妨碍法律制度的良好运行。另一种常见的观点则认为这是“学科专业化的必然趋势”。但事实上,尽管其他学科(如经济学、医学)存在类似的专业化趋势,但极少像法学一样强调与其他学科完全的切割与分裂。哪怕是针对特定文本进行解读的神学,也会强调内心的善念、道德自省或外部格物,不会满足于对文本本身的孤立解读。此外,张泰苏老师认为,“没有内部主义,法律运作会低效和不可预测”“内部主义是唯一在逻辑上正确的法理”等解释路径都存在一定的缺陷。
最后,张泰苏老师介绍了这一理论的实证支持。在中国改革开放初期,主流法理深受外部主义与朴素现实主义影响,大多数法官和律师并未接受系统的法律职业训练。而随着法律职业化进程的推进,目前法官与律师群体对内部主义理念已表现出较高程度的认同。近十余年来法教义学在中国学界的兴起,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被理解为学界对实务界的一种“迟到的回应”。在这一过程中,法教义学实际上发挥了“护盾”作用:法律职业共同体借助高度专业化的知识体系和话语,尽可能减少不当外部因素的干扰,从而维护自身的职业自主性。在域外,这一趋势同样存在。例如,在美国,尽管法学界长期由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等跨学科研究主导,但实务界的法官和律师仍然高度遵循内部主义的解释路径;在英国,普通法传统虽曾受到衡平法的深刻影响,但衡平法最终也逐步被纳入法律体系内部。此外,日本、印度等国家的经验也印证了法律内部主义的理论框架具有很强的解释力。
第二环节:研讨对话
在与谈环节,与会学者围绕法律内部主义的行为机制、职业共同体利益以及法律知识生产方式等问题展开深入讨论。
戴昕老师对张泰苏老师提出的解释框架给予高度评价。同时戴昕老师认为,现实中,三种行为机制能够解释法律从业者中的不同群体,有些人拥护内部主义出于完全自觉的理性计算,有些人是基于某种价值信念,即强认知偏见,但更多的人确实可被视为受弱认知偏见影响,只是模糊地认同内部主义的话语体系,觉得后者大概符合自己的职业利益。而如果弱认知偏见可以解释人群中的大多数,那么在整体上,内部主义其实更接近某种“集体无意识”。同时,戴昕老师认为中国法学界的内部主义其实和职业群体的内部主义有类似的逻辑,不见得是理性计算或强认知偏见所致,大多数人还是在弱认知偏见影响下受学术评价机制导向的影响,即如果内部主义的文章更容易发表,学者们就更倾向于这种研究范式。

张翔老师从思想史的角度对张泰苏老师的报告进行了回应。张翔老师指出,中国法学界近年来兴起的法教义学转向,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主义倾向的增强具有明显的同步性。在比较法视野下,张翔老师进一步指出,强调法律体系的自足性与专业性,在欧洲法学史上由来已久:无论是德国试图将政治因素排除于法学体系之外,还是英国对纯粹法律解释的推崇,都体现出法律职业共同体维护自身知识边界和解释权威的持续努力。同时,张翔老师认为,法学的发展并非单向地走向内部主义,而是呈现“破”与“立”交替循环的趋势。当过度封闭的内部主义与社会普遍的正义观念产生明显冲突时,反思力量就会推动既有范式的突破;而在新的理论秩序建立后,法律共同体又会重新通过体系化和专业化的知识,恢复内部主义的结构。换言之,法律实际上是在这种不断调整与重构的过程中,试图在内部主义与外部批判之间寻求新的平衡。

尤陈俊老师将讨论引向“法学究竟是一门科学还是一种实践技艺”这一经典问题。他指出,自从现代意义上的学科分类体系在西方从19世纪开始逐步制度化以来,法学的位置摆放显得颇为独特,甚至有些尴尬,因为它既不同于传统人文学科,也难以被完全归入社会科学,而更多被视为一种面向实践的专业技艺。因此,法学若要在实务性职业市场中维持其专业价值,会倾向于发展出面向实践、高度专业化的一套知识体系和话语结构。在此基础上,尤陈俊老师进一步追问“法律外部主义”的概念边界,以及内部主义与外部主义的划分标准。同时,尤陈俊老师还从学术发表市场的角度解释了美国与德国法学发展的差异。他指出,美国法学界之所以能够容纳大量跨学科、外部视角的研究,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其拥有数量庞大、由学生主编的“法律评论(Law Review)”杂志,以及20世纪60年代以来逐渐形成规模的“法律与社会”研究催生了诸多跨学科期刊(例如Law and Society Review),这些刊物“消化”了许多跨学科法律研究作品;相比之下,在德国法学界,倘若不从事法教义学研究,则其研究成果往往难以找到主流的期刊发表,进而导致在法学界被边缘化。尤陈俊老师认为,我国近年来以实践为导向的beat365英国官网校教育培养机制改革,实际上会在制度层面进一步强化法教义学的地位,会持续推动法律内部主义在法学研究与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发展,其效果有待进一步观察。

刘晗老师立足于法律实务运行与数字技术变革两大维度,针对法律内部主义理论作出回应。他认为,法律内部主义论述揭示了法律体系的运行的底层逻辑:法律规范需将纷繁复杂的客观社会事实重构为具备规范效力的法律事实,将朴素的伦理道德评价转化为权责清晰的规范框架,将弥散性的各类社会议题凝练为规范化制度供给,将宏观治理目标细化为可落地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文和司法技术。法律正是依托一系列转译活动,构建起专属的专业话语体系与自成一体的内部逻辑。与此同时,刘晗老师表示,需防范法律内部主义走向极端封闭所衍生的各类风险。例如,倘若法律论证与司法推理过度囿于体系内部的概念、逻辑闭环,脱离现实社会外部语境进行裁判推演,极易引发与立法预期相悖、超出社会承受范围的治理效果。由此可见,法律体系不能割裂自身与整体社会场域的内在关联,不可形成隔绝社会现实的封闭圈层。刘晗老师进一步指出,伴随数字平台、算法分发、大语言模型等数字技术深度渗透社会各领域,技术系统正空前深度地介入社会事实的产生、筛选与解读全流程。当前法律活动所对接的事实素材,已区别于传统模式下原生、未经加工的社会现实,而是经由技术机制预先筛选、重塑后的次生事实和技术表述。厘清技术系统对法律系统带来的深层次改变和挑战,并构建适配的回应路径,已然成为法律内部主义理论后续演进过程中需要认真对待的课题。

活动最后,与会师生围绕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机制、法教义学的发展趋势以及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知识生产展开进一步交流。随着法律实践日益专业化,法律内部主义及其边界问题仍将是法律研究的重要问题。

(转载出处:beat365法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