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5月26日,beat365英国官网全球教席学者、荷兰莱顿大学beat365英国官网HenkVording教授在beat365英国官网举办了主题为“欧盟最低税与反避税规则:对中国投资者的影响”的学术讲座。讲座由beat365英国官网张智勇教授主持。
本次讲座以实录形式记述。
虽然欧盟不断推进税收协调,但欧盟成员国依然保有税收主权,因此企业所得税制度及税率存在显著差异。如果企业希望投资于欧盟经济最发达、市场规模最大的国家,例如德国、法国和意大利,则通常需要承担较高的税负。相反,税率较低的国家往往经济吸引力相对较弱,因此通过较低税率来吸引外国投资。尽管成员国保有税收主权,但税收主权的行使受到《欧盟运行条约》(TFEU)的限制,不得违反TFEU所确立的基本自由。正如欧洲法院(ECJ)在Schumacker案中指出的,尽管直接税属于成员国的权限范围,但成员国在行使该权限时必须符合欧盟法律。
那么,让我们思考一个问题,在欧盟投资将面临什么样的税收负担,如何计算应纳税额、规划资金配置,存在哪些税收筹划的机会,又会面临哪些税务风险?可以确认的是,各国税收制度之间存在诸多差异,欧盟的判例大体上为防止税收歧视提供保护,欧盟直接税指令也可能发挥同样的作用。此外,大多数成员国还分别与美国、中国等国家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当欧盟法律与税收协定发生冲突时,又该如何解决?因此,在处理税收问题时,投资者时常需要寻求专业税务顾问的意见。但税务律师可能会提醒投资者,应首先选择最能带来收益的投资目的地,税收政策只是进行综合考量时的一个要素。
我们将讨论与企业所得税密切相关的两项欧盟指令:《反避税指令》(Anti Tax Avoidance Directive 2016/1164,ATAD)和《全球最低税指令》(Directive 2022/2523)。问题在于,在实施全球最低税后,ATAD中的哪些规则内容可能变得不再那么重要?因为,在全球最低税制度下,相关企业原则上都必须承担至少15%的有效税率,因此,ATAD所针对的大多数低税安排,理论上都可能不复存在。
ATAD由各成员国通过国内立法予以实施,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该项指令是对OECD于2015年完成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项目成果的回应:为了确保利润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有必要制定相关规则,防止欧盟内部市场发生税基侵蚀(erosion of tax bases)以及利润向欧盟内部市场之外转移(shifting of profits out of the internal market)。ATAD包含几项核心内容:利息扣除限制规则(Interest Limitation Rule)、一般反避税规则(General Anti-Abuse Rule,GAAR)、受控外国公司规则(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CFC Rule)和混合错配规则(Hybrid Mismatch Rule)。让我们来逐一进行分析。
其一,利息扣除限制规则。为了降低全球税负,跨国企业集团越来越多地通过集团内实体支付过高的利息的方式来进行利润转移。利息扣除限制就是通过限制纳税人超额借款成本的抵扣额度,来遏制利用债务安排进行税收筹划的行为。该规则规定,超额借款成本仅可在发生当期税款中扣除,且扣除额不得超过纳税人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的30%。当我们同时考虑支柱二的适用时,可以发现,15%的全球最低税似乎并不会对集团内部融资或借贷安排产生太大的额外影响。企业集团无法通过内部借贷操纵利息扣除限制规则。只是在计算有效税率(Effective Tax Rate,ETR)以判断是否达到15%的最低税率时,会计处理通常仍会将集团内部贷款视为真实的借款处理。基于有效税率=经调整有效税额÷GloBE净所得,而GloBE净所得是以财务会计净所得或亏损为基础并进行调整后确定,因此,从利息支出(或收入)会减少(或增加)会计所得的层面,集团内部贷款可能会影响支柱二下有效税率的计算结果。
其二,一般反避税规则。该规则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负时,成员国应当不予考虑任何符合下列条件的一项安排或一系列安排:该安排以获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且该税收利益并不符合所适用税法的宗旨或目的;同时,结合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来看,该安排不具有真实性。这意味着当其他具体反避税规则无法适用时,一般反避税规则作为兜底的反避税条款,用于打击激进的税收筹划行为。因此,一般反避税规则具有一种旨在填补法律空白的功能。在欧盟范围内,一般反避税规则应当仅适用于那些不真实的安排,否则纳税人有权选择最具税收优势的商业结构,因此,一般反避税规则的适用范围一直被认为较为有限,其主要适用于激进税收规避的案件,即那些完全不具有任何商业目的(亦即非税收目的)的情形。欧洲法院在其判例中的一贯立场是,一般反避税规则仅能适用于完全人为安排的商业架构。基于全球最低税本身并不能完全消除避税地(tax haven)所带来的税收筹划空间,一般反避税规则未来仍可能主要适用于利用避税地进行税收筹划的情形。意即,即使达到了15%的最低税率,仍可以将一般反避税规则适用于避税地中的信箱(letterbox)公司。在实践中,需要判断的是,除了税收目的之外,该信箱公司是否还承担了相应的功能、风险,具备相关资产并履行了实际业务活动?在实施全球最低税的同时,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避税地中的信箱公司仍是一个问题。
其三,受控外国公司规则。该规则将设立于低税辖区的受控子公司的所得重新归属于其母公司,并由母公司所在地国对该所得征税,旨在防止跨国企业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国家的受控子公司,以减少集团整体应税利润。具体而言,受控外国公司是指由纳税人持有至少50%股权的境外实体,该实体适用的有效税率低于一定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成员国将就其纳税人的境外子公司的“被动所得”(如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股息、金融服务所得等等)征税。相较一般反避税规则,受控外国公司规则是一项具体且针对性强的规则,但当受控外国公司规则无法奏效时,一般反避税规则便会发挥作用。
在全球最低税实施15%的有效税率之下,受控外国公司规则的适用范围或许将缩小。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随着并行方案的通过,为了被认定为合格并行制度,一些国家可能会更新自身的CFC税制,这是一个值得继续追踪的议题。
其四,混合错配规则。该规则旨在防止企业利用不同国家税法对同一支付认定不一致所形成的“混合错配”,一方将其认定为股息收入,而另一方将其认定为利息支出,从而形成双重不征税的结果。因此,有必要制定相关规则,使得在导致“扣除但不纳入(deduction without inclusion)”的情况下,付款方所在的成员国应当拒绝对该项支付予以扣除。在实施全球最低税时,与利息限制扣除规则相似,混合错配的影响将取决于财务会计上的处理。
回顾这两讲的内容,让我们总结一下,当你要前往欧盟投资时,你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我们可以发现,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税法规则存在差异,你所采取的税务结构需要符合现行反避税规则的要求。此外,如果你的母公司所在国没有实施收入纳入规则,但适用了并行方案,那么你在避税地的激进的税收筹划可能会触发受控外国公司规则;但如果你的母公司所在国既没有采纳收入纳入规则,也不适用并行方案,那么在全球最低税的背景下,低税支付规则(UTPR)可能会在你的欧盟子公司层面适用。在实践中,税收只是考量的要素之一,高税率成员国往往拥有更为完善和复杂的法律保护体系,这也是在选择投资地点时需要予以考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