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30日,德国萨尔大学beat365英国官网教授、萨尔州高级法院法官Christian Gomille应邀作为“全球化与比较法律系列讲座”主讲人举办题为《数字时代的口头原则和口头辩论》的学术讲座。讲座由beat365英国官网长聘副教授曹志勋主持,清华大学beat365英国官网长聘教授任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beat365英国官网教授刘君博、中国人民大学beat365英国官网博士后朱禹臣担任评议人。讲座吸引了校内外众多师生参与,现场交流热烈,反响积极。

讲座内容
本文以文字实录的方式呈现讲座核心要点。

Christian Gomille:
今天,我想立足于德国法,与大家分享我关于数字化时代口头原则与口头审理的发展现状、制度挑战及未来趋势一些思考。
首先,我将从德国《民事诉讼法典》(ZPO)第128条第1款出发,介绍口头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规范基础与实践应用情况。该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法律争议通过口头方式向裁判法院陈述其主张。只有在正式开庭审理中当事人所陈述的内容,方能成为审判程序的组成部分,并以此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在口头审理之前已提交至案卷中的书面材料,不能仅因法院阅读了书状就作为裁判依据,而必须由当事人在口头审理中对其予以援引方可。当事人在法院结束口头审理并确定宣判日期之后,不得再通过提交书状的方式向诉讼程序中引入新的信息。
但口头原则并非在德国其他司法程序普遍适用的原则。典型如,非讼民事程序中并不存在普遍适用的口头原则,是否必须对全部或部分实体问题进行口头辩论,取决于具体的程序类型:在监护事务程序中,被监护人的本人通常必须亲自接受口头询问;而关于商业登记事项的决定,则通常依据案卷材料直接作出。口头原则并非由德国基本法所强制规定,而是一个留给立法机关依据经验加以处理的问题。
另外,需要进一步分析的是口头原则与当事人处分权之间的关系。尽管德国民事诉讼强调当事人对程序的主导作用,但是否采取纯书面程序,仍需法院与当事人共同同意。相比之下,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的自治程度更高。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24条,当事人可自主决定程序采用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若未达成一致,则由仲裁庭决定,但只要一方请求,仲裁庭仍须在适当阶段举行口头审理。仲裁程序与国家诉讼在口头原则的具体运作上存在重要差异。与德国民事诉讼中强调“口头陈述优先”不同,仲裁庭在裁决时通常会综合考虑全部书面材料,而不以是否在庭审中陈述为限。此外,仲裁中当事人在庭审结束后仍可在一定期限内补充材料,这也体现了程序灵活性的差异。
其次,我将会把讨论重点转向数字化背景下的口头审理形式,特别是视频审理的兴起及其影响。传统口头审理强调当事人、法官及代理人共同在实体法庭中面对面交流,但近年来,通过电话或视频会议进行的远程审理逐渐成为替代形式。在德国,部分地区已具备开展“完全虚拟法庭”的技术条件,即所有参与者均通过网络连接完成庭审,尽管这一模式在实践中尚未广泛应用。
口头审理的优势在于能够通过直接互动促进争点集中与事实澄清。例如,在德国“柴油门”系列案件中,法院往往面对冗长且高度模板化的书面诉状,口头审理则为法官筛选关键事实提供了重要契机。然而,口头审理也存在明显局限,如言辞的瞬时性导致事后争议,以及当事人和律师为出庭所需承担的时间与成本负担,尤其在跨地区乃至跨境案件中更为突出。在此背景下,视频审理被视为一种兼顾效率与互动性的解决方案。一方面,其保留了口头交流的基本特征;另一方面,则显著降低了差旅成本与时间协调难度。此外,通过录制庭审过程,还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口头言辞难以留存的问题。
随后,我将重点介绍德国视频审理的制度框架。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28a条,法院在案件适宜且具备必要技术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允许通过视频会议进行口头审理或证据调查。是否适用视频审理,需由法院在效率与信息获取之间进行权衡。例如,在仅涉及法律争点或专家意见的案件中,视频审理较为适宜;而在需评估当事人或证人可信度的情况下,法院则更倾向于采用面对面审理。对视频审理的审慎态度,与其在评估个人可信度方面的局限性密切相关。研究表明,视频交流中存在视角受限、肢体语言缺失以及“眼神接触困境”等问题,均可能影响对陈述真实性的判断。因此,在涉及关键事实认定时,视频审理的适用空间仍然有限。另外,比较特殊的是视频审理在跨境情境中的法律问题。由于国家法院行使的是主权权力,通过视频方式对境外证人进行询问,可能被视为在外国领土上实施司法行为,从而受到国际规则限制。相比之下,仲裁由于不涉及国家主权,其在跨境视频审理方面具有更大灵活性。
在程序运行层面,我将结合实践案例,探讨视频审理中的具体问题。例如,当事人在不适宜环境中参与庭审、技术故障导致视听中断等情形,均可能影响程序有效性。对此,德国法通过赋予法院程序指挥权及当事人异议权,形成了一套相对灵活的应对机制。德国曾尝试引入“完全虚拟法庭”,但出于对庭审公开原则及技术风险的考虑,目前仅在试点范围内推进。此外,在监护等涉及基本权利的重要程序中,立法者仍坚持以面对面审理为原则,体现出对程序公正性的高度重视。
再次,我将探讨仲裁领域中视频审理的独特优势。新冠疫情以来,视频审理在仲裁中的应用迅速普及。由于仲裁程序具有私密性和高度自治性,其对视频审理的接受度普遍高于国家诉讼。同时,当所有参与者均通过远程方式参与时,各方在程序中的地位更加平等,有助于保障听审权的实现。
最后,关于口头原则与书面程序的取舍,我认为本质上属于法律政策问题。从整体来看,口头审理在争议解决中仍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而视频技术的发展,则为克服传统口头审理的现实障碍提供了重要路径。未来,如何在效率、真实发现与程序公正之间取得平衡,将成为各国民事司法制度持续面对的核心课题。
评议及问答环节
曹志勋:
感谢Gomille教授,感谢您抽出时间,非常精准地阐述了您关于口头审理的观点。接下来是本次会议的提问环节。请几位评议专家发言。

刘君博:

感谢Gomille教授非常简洁的演讲。您在此所做的研究是一个非常富有洞见且意义深远的主题。我认为,它回应了德国民事诉讼中的口头审理原则及其法律框架,以及相关的难点,您完成了在民事诉讼与仲裁之间的这一比较准备工作。就此而言,我认为本次讲座内容深刻,兼具法理深度与实践重点。它为民事程序的数字化转型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学术与实践层面的深刻见解。我有一个关于口头审理原则与书面程序原则的问题:正如您所指出的,口头原则起源于1877年,是对传统书面程序的一种革新——这在当时无疑是进步的;但在数字化时代,书面程序已全面数字化,口头审理仍存在固有局限性。那么,在当前实践中,口头审理相较于书面程序,是否还保有其所谓的效率优势?
Christian Gomille:
在德国,纯粹的书面程序非常少见,我们更坚持口头审理原则。典型的流程是当事人提交书状,然后集中开庭一次讨论案件,之后法院作出判决。但现实中,有时需要开庭两到三次。为了提高效率,法律允许在主审程序前采用书面或口头的预审程序,目的是明确争议焦点。
相比之下,法国更普遍采用书面程序,法官倾向于直接依据案卷材料裁判,认为开庭耗时且意义不大。疫情期间,法国法官甚至能照常工作,不受影响。而德国司法实践仍然非常坚定地坚持口头原则,部分原因可能是传统使然——自1877年以来我们一直这样操作。尽管现在越来越多使用视频会议技术,但法官和律师仍更偏好亲自到场。例如,我曾建议两位律师改用视频会议以节省出差成本,但他们仍选择当面口头辩论。这说明,即使技术提供了便利,口头审理在德国仍被视为效率优势的来源。
另外,德国口头审理准备充分,能有效聚焦争议,有时甚至在庭审中直接撤回上诉。因此,在我看来,口头审理在当前实践中仍然保持着效率上的优势。
任重:

我想向Gomille教授表示最热烈的欢迎,以及请允许我祝贺您发表了如此精彩的讲座。我认为,您对《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28a条关于视频审理的研究,为中国提供了宝贵的借鉴。正如您所提到的,您阐明了在线程序并非传统程序的数字化复制品,而是一种独立的程序形态。然而,它必须坚守基本原则,例如实时沟通和听审请求权。根据德国基本法,这种以教义学为基础的方法向我们展示了德国法律体系如何平衡效率与程序正义。
这场讲座对中国的在线诉讼改革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中国以非常快的速度发展了在线诉讼——互联网法院和在线诉讼(包括在线审理)得到了广泛应用。然而,与德国在严格的法律教义学指导下发展不同,中国的改革一直是实践驱动型的。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中国法院中存在的异步审理方式,允许当事人不在同一时间提交陈述——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法院提供的平台提交材料。尽管这种模式提高了便利性和效率,但从德国法的视角来看,它与传统的口头原则相冲突。两种模式之间的比较为我们提供了有意义的反思。Gomille教授的讲座极大地启发了我们对民事程序改革的思考。
朱禹臣:

非常荣幸能参加Gomille教授的讲座。我想向您请教两个关于视频审理与司法裁量权的问题。第一,视频审理与亲自到场审理之间的真正区别是什么?特别是从技术应用的角度来看,是否有可能确保当事人之间的有效沟通?我们选择视频审理是否是在效率与发现事实需求之间进行平衡?我很好奇,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视频审理的效果会越来越好,但亲自到场审理的成本很难大幅降低。那么未来,视频审理是否会因其成本优势而被当事人越来越多地选择,甚至整个诉讼过程都将在互联网上进行?第二,一些国家通过规则来划分视频审理与亲自到场审理的适用案件类型。然而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大量边界模糊的案件。在此类案件中,运用司法裁量权可能会导致裁量权的滥用——特别是考虑到我的研究关注程序裁量权的控制。而且,除了通过规则(如清单或指引)来确保裁量权的正当行使之外,上诉审查往往也很重要。但对于具体的审理方式选择这一裁量,似乎很难成为上诉审查的独立对象并被上级法院有效纠正。我想了解,除了上诉审查之外,是否有其他更好的方式来控制这类程序裁量权?
Christian Gomille:
关于第一个问题,目前在南德的司法实践中,约50%的程序通过视频会议进行,且比例正在上升,这与年轻法官更熟悉数字技术有关。但乡村地区缺乏技术能力,家事案件、医疗伤害案件等涉及情感因素时,视频也非最佳选择——亲自听取当事人陈述对法院和当事人本人都很重要。
关于第二个滥用裁量权问题,许多法官毫无理由地拒绝视频审理请求。立法者本想约束法官,但法官协会反对。最终妥协是:拒绝必须简要说明理由。然而不说明理由也没有任何后果,无法上诉。这从教义学角度看是混乱的,纯粹是出于政治原因。若拒绝视频请求,当事人主张侵犯听审请求权,答案会是:亲自到庭甚至更好,听审请求权已得到保障。

供稿:杜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