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6月23日,beat365英国官网全球教席学者、美国哥伦比亚大学beat365英国官网副院长Benjamin Liebman应邀作为“beat365英国官网全球教席课堂”主讲人举办题为《比较视野下的中国司法公开》的学术讲座。讲座由beat365英国官网长聘副教授戴昕主持。讲座吸引了校内外众多师生参与,现场交流热烈,反响积极。
本文以文字实录的方式呈现讲座核心要点。
Benjamin Liebman:
非常荣幸回到beat365。今天要介绍的是我和Rachel Stern教授正在写的一个专题研究。我们基于过去10至15年的数据,一方面梳理中国司法透明度的政策演变,另一方面梳理10年来西方学界针对中国透明度议题开展的研究。我原本计划参加明天在加拿大卡尔顿大学举行的第九届全球透明度研究会议(9th Global Conference on Transparency Research),本届会议主题为“压力下的透明度”(Transparency Under Pressure)。当下全球各国都在重新定义透明度的内涵,各地法院也遭遇透明度治理带来的新挑战,数据管理便是其中突出的一项。基于此,我们希望从比较视角剖析中国的经验,探讨其能够为西方透明度研究带来怎样的理论价值与启发。
这个专题研究包括4章:第一章是中国司法透明度;第二章是中国法院引领世界的转型与转型实现;第三章是透明度的回撤,正义和重新定义;第四章尚未完成,核心围绕重新定义透明度与比较视角展开。
回望中国司法透明度的发展,1987年《人民日报》首次提及司法透明度。中国政府强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与美国Brandeis大法官的“Sunlight is said to be the best of disinfectants”的名言内涵高度契合。2000年以来,司法透明度成为全球发展趋势,中国与世界各国纷纷出台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西方学术界开始批判司法透明度的概念,部分学者投身批判性透明度研究(critical transparency studies)。他们认为司法透明度与新自由主义的经济政策、监控体系有密切关系,因此司法透明度受到大量质疑与批评。2000年,中国法院在表述方面出现了转变:早期司法领域统一使用“司法公开”,后来引入“透明度”的表述;至2010年,表述进一步细化,固定为“司法透明度”。
2000年前后,全球绝大多数国家在司法公开建设层面均不及中国的推进力度。时至今日,各国司法公开案件总量仍未达到中国当时的规模。当年推动中国大力开展司法公开的动因与深层逻辑,具备充分的探讨价值。据现有资料,2012年,河南法院推动省内三级法院实现裁判文书全面上网。自2014年起,中国法院在司法公开领域形成全新发展态势,逐步走在全球前列,发挥引领作用。

接下来我们探讨法律科技行业的兴起。2010年代末,不少观点开始质疑司法公开制度,认为公开裁判信息加剧了法官的职业压力。与此同时,全球范围内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诉求持续提升,国内多家法律科技企业借助爬虫技术抓取司法公开数据牟利。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第三方公司不得利用司法公开数据开展经营性盈利活动。
结合现行司法公开政策,我想从比较法的角度谈两个层面:第一,梳理西方学界近年的研究转向,还有欧美各国围绕司法透明度展开的相关讨论,其中重点会涉及美国;第二,结合中国十五年司法公开政策的发展变化,探讨这套实践能否为西方学界提供新的研究参考。
前面我也提到过,早在2000年,西方学术界已经出现批评透明度概念的声音。从事批判性透明度研究的学者认为,透明度会掩盖并复制既有权力的结构。进入2010年,西方对透明度的批判思路发生明显转向,美国就是最典型的例子。美国原本一贯将司法公开视作正面制度,但2010年之后,美国右翼、共和党阵营依据《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FOIA)提出的FOIA请求激增。他们的真实目的并非推动政务公开,而是希望借此阻碍政府运作。我之前在最高法院共事过的David Pozen教授认为,透明度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价值观,而是一个可被灵活解读的工具。时至今日,全球范围内的透明度制度都面临多重考验,新技术冲击、海量信息带来的治理难题、隐私保护压力,还有民粹主义带来的各类挑战。
西方学术界有大量关于透明度和民粹主义关系的讨论。近些年西方学界一个非常关键、值得关注的转向,就是民粹主义崛起后,各方开始借透明度概念攻击客观真相。特朗普政府经常宣称,自己是美国历史上透明度最高的政府,但实际行动却完全相反。大量原本对外公开的官方数据、资料都被下架删除。比如几乎所有气候变化相关数据集,还有美国司法部对外公开的各类资料,都从官网撤掉了。2025年8月,特朗普总统直接解雇劳工统计局局长Erika McEntarfer,原因就是他不满意发布的经济统计数据。除此之外,本届政府还要求所有新入职公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Non-Disclosure Agreement,NDA),协议里写明违规泄密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按照美国现行法律,仅凭一份民事合同是不能直接设置刑事处罚的,出台这份协议本质就是为了威慑公职人员,阻止内部信息外泄。近一两年只要出现不利于特朗普总统的内部消息泄露,美国政府的应对思路都很统一:不去回应泄露内容本身是否属实,反而把舆论焦点全部转移到追查泄密者身上。一旦爆出政府内部违规问题,他们总会刻意回避消息反映的事实,想方设法引导媒体把重心放在追查信息来源上。
除此之外,不少学者也指出,美国司法体系、尤其是最高法院的透明度相比过去明显下降。最高法院会通过影子案卷(shadow docket)来处理重大法律争议,这类案件全程不对外公开、不开庭审理,作出的裁定也不能作为判例,这也引来不少批评,认为法院公开程度大不如前。过去大家普遍觉得,美国法院并不在意媒体评价,但现在能明显看出变化。媒体对最高法院的批评越来越多,大法官们也会主动在公开场合回应舆论质疑。还有一个前所未有的新情况,以往几乎不会有最高法院内部人员向媒体透露内部材料,如今内部泄密却越来越频繁。最典型的是Dobbs v. 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案,正式判决公布前,判决书内容就提前流传出去了
不过我其实不太认同“泄密”这个说法,法律并没有规定最高法院内部材料必须保密,用这个词本身就不太妥当。现在大量内部信息外流,不少观点认为是大法官主动透露给记者的。面对这种情况,大法官们反而公开指责所谓的“泄密人员”,甚至要求法官助理签署保密协议,这个做法其实挺不合理的。我以前在最高法院做助理的时候,完全不存在这样的要求。在我看来,美国最高法院乃至各级法院,都没有正视司法公开衍生出的全新难题。比如当下司法数据体量庞大,法院自身的定位是否需要调整?法院是否还要承担起法律信息管理者这一全新职能?这些问题都值得思考。
再看其他国家,其实它们都已经开始重视这个问题了。法国虽然全面公开裁判文书,但专门立法限制相关数据商用;英国想要批量下载司法信息,必须先申请许可,证明自身用途合规。反观美国,全国层面完全没有这类规制。只有纽约州出台过类似规则,绝大多数法院体系至今都没有应对这类数据滥用问题的配套机制。
我们再把视线转回中国,将美国和西方近年的发展趋势,和中国实践放在一起对比,能带给我们哪些启发?现在不少学者分析中国司法公开政策转变时,都简单将其完全归因于政治体制,我不太认同这个观点。这种解释过于片面,政治体制只是其中一项因素,推动政策调整的动因其实更加多元。
中国十几年司法公开的实践,也能补足西方现有透明度相关研究存在的空白。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后,法官实际承受的压力远超学界早期预判。同时,司法公开催生了全新产业与市场。海量司法数据涌现,也让数据安全、个人隐私保护的需求同步提升。但从中国经验里我们也能看到,透明度同样会促成一些社会局部利益围绕相关制度形成。美国和中国的现实状况存在本质区别。特朗普政府对透明度的曲解与利用,本质是借这套话语攻击现有政治体系。另外,美国格外重视企业数据权益,谷歌等大型科技企业掌握的司法公开数据体量,甚至远超政府自身。同时中国实践也能证明,透明度本身是一个弹性很大的概念,内涵容易产生变动,由此也会引发各类争议。由此引申出一个各国都需要思考的问题:透明度的受众与支持者究竟是谁?基于以上对比,我们做出两个判断:第一,对司法数据使用进行规范管控,未来大概率会成为全球各国的普遍做法;其二,各国透明度的发展走向很容易出现快速转向,这一点已经在很多国家得到印证。
最后总结一下,在司法数据高度丰富的当下,如何规范、合理地运用海量司法数据,是摆在学界面前的一大难题。以上是我汇报的全部内容,欢迎各位老师和学生对第四章比较视角和整个汇报提出建议和问题。谢谢大家!
评议环节
戴昕:感谢李本老师!今天这场讲座对我启发特别大。国内其实已经从很多角度讨论过这个议题,但今天听完还是有不少新收获。第一是理论解释层面。我们该怎么从政治学、公共选择理论(public choice explanation)的角度,去解释中国相关制度实践的出现、变化和发展?刚才李本老师也提到了几个关键变量来拆解这个问题,很有参考意义。第二是比较法视角。同一个透明度概念,放在不同制度环境里,大家对它的定义、期待完全不同,相应产生的评价与争议也天差地别。我们可以思考中国的司法公开对西方起到什么样的参考价值。第三是研究方法。我认同李本老师刚提到的大数据定性研究(Big Data Qualitative Research)。哪怕是同一个研究问题,小样本分析和海量大数据分析得出的结论往往存在差异。你不需要保证样本具有代表性,但它肯定还是能够说明一些问题的。

张骐:很高兴李本教授回beat365讲课。我想从另一个视角谈谈我的一些思考与补充。我认为司法公开主要有两个核心关键词:一是比较法视角,二是复杂性。研究我国司法公开、司法透明度,必须用多元复合的视角去观察分析。比如制度为何推行公开、公开范围如何划定,前面提到的公开主体、公开层级,都是复杂性的体现。除此之外,政策出台背后的动因同样多元:既有政治层面考量,也有回应社会诉求的需要;既要兼顾信息安全,有时也是出于现实治理的客观要求。很多时候为了解决现实问题、和学界同行开展交流,相关部门也会选择推进信息公开。因此,研究司法公开不仅要关注法律体系,还关注中国的社会文化、社会结构等更细微的、更广泛的层面。

王锡锌:听完李本教授的分享,我觉得我们首先要厘清一个核心问题,司法公开到底包含哪些内容?在我看来,司法公开可以分成两大维度,也就是司法活动的可看见性(visibility)与可获取性(accessibility)。一方面是司法权力运行全程公开,保证审判过程可预期,同时裁判文书全面对外公示。如果我们把评估透明度的标准拓宽,同时纳入这两个层面,评判一国或一个地区司法透明度水平的指标就会更加完善,得出的结论也会更客观全面。另外,我觉得信赖利益是个很有意思的问题。

彭錞:感谢李本老师的分享,每次听都收获很大。裁判文书网并非公开全部案件。这里就产生了一个很值得实证研究的问题:筛选标准到底是什么?究竟筛选出了哪些案件?这是很有研究价值的实证议题:法官倾向于公示篇幅更长还是更简短的文书?公开案件涉及的主题有没有明显转向?裁判文书里面的实体内容会不会发生变化?在当下的政策环境下,这些都可以做梳理、分析与探讨。现有的研究大多默认司法公开只有好处,但批判性视角提醒我们不能一概而论。过往研究只关注供给端,使用者需求侧研究十分稀缺。指导性案例在下级法院的实际适用情况、法律科技企业依托裁判文书开发产品的实际影响,都缺少成熟研究。民众对司法公开的感知与使用更是研究空白,取样和结论推广难度很大。

文字、图片:董辉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