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图之夜
beat365法律书话系列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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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流动的思想盛宴

2026年3月23日晚,由北京大学法律图书馆主办、beat365法宝学堂支持举办的“法图之夜”beat365法律书话系列沙龙第5期于北京大学法律图书馆中厅举行。

本期活动讨论的著作是beat365英国官网教授陈兴良所著的《刑法方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5年版)。与谈嘉宾有中国政法大学beat365英国官网教授雷磊、beat365英国官网教授葛云松、beat365英国官网长聘副教授江溯、beat365英国官网助理教授张梓弦。beat365英国官网副院长车浩教授主持活动。七十余名校内外师生参加了本期沙龙现场活动。

活动伊始,车浩教授介绍了主讲人和与谈人,并简要介绍了阅读本期图书的体会。他认为,陈兴良教授的研究从刑法哲学开始,到刑法方法论结束,形成完美的闭环,构成了完整的学术版图。长期以来,刑法学界并没有一本如此鸿篇巨制的刑法方法论著作,而陈兴良教授的《刑法方法论》两卷本,既立足于一般法学理论的共性,又结合了刑法学科自身特性,对于中国刑法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活动由作者分享、与谈人交流、读者互动三个环节组成。
作者分享

《刑法方法论》
陈兴良 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5年版

陈兴良教授围绕刑法方法论的体系建构与学科自觉,介绍了《刑法方法论》一书的写作缘起、意义、理论定位与内在特质。
第一,该书是学术积累与偶然契机相互作用的成果。陈兴良教授将其学术写作分为两类:一类是精心打磨之作,承载着深厚的学术情怀;另一类是应邀撰稿之作,带有一定被动性。《刑法方法论》虽属后者,但其学术根基远非偶然。早在2005年,他在《法学研究》上发表的《刑法教义学方法论》一文,基本奠定了其后来刑法方法论的核心框架,包括引入刑法教义学概念、梳理方法论基本问题等。此后二十余年间,虽然他持续研读积累,但因年事渐长,撰写体系性专著需投入的精力越大,且感觉时机尚未成熟,所以始终未生发撰写专著的念头。直至2023年,韩大元教授主编“法律思维与方法”丛书向他约稿,才触发写作契机,依托其多年学术积淀,撰写一部体系性的刑法方法论著作,历时两年完成。由此,本书既是约稿促成的偶然之作,更是长期学术积累的必然结晶,体现了学术写作中机缘与积淀的辩证关系。
第二,《刑法方法论》立足于法学方法论框架展开。法学方法论与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的方法论存在根本区别。后者多属于研究方法论,而法学方法论,即法教义学方法论,以法律规范的适用为研究对象,具有独特的方法论体系。广义法学涵盖法哲学、法社会学等交叉学科,其研究方法来自其他学科;狭义法学,即法教义学,则依靠其特有的方法论,使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18世纪德国学界曾就“法学是否为科学”展开争论。耶林为法学的科学性做了有力辩护,指出法学在哲学、史学和规范三个面向上具备科学性,其中法教义学的方法论,是使法学成为独立科学的关键所在。《刑法方法论》本质上属于法教义学方法论,而非社科法学的方法论。该书以规范分析为基本方法,探究刑法规范的适用规律,既形成了系统的知识体系,也建构出独特的研究方法。
第三,法教义学方法论是知识论与方法论的统一,其核心在于使法学具有独立于人文社会科学的学科地位。该方法论包含语言分析与逻辑分析两个层面:语言分析侧重法律文本的解释,逻辑分析则涵盖推理、建构与体系化等内容。其中,“建构”主要用于填补法律漏洞,体系化如刑法中的犯罪论体系,将分散的犯罪成立条件按逻辑整合,二者均超出了传统法解释学的范畴。在一般法学方法论与部门法方法论的关系上,一般方法论主要以民法为对象展开,而刑法因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解释上禁止类推、限制漏洞填补与目的性扩张,导致其在思维、解释与推理方法上均与民法存在根本差异。因此,刑法方法论作为特殊的部门法方法论,具有独立存在的理论必要性。
第四,该书的体系建构包含思维方法、解释方法与推理方法三个层次。第一部分为刑法思维方法,将其置于法律方法之上的更高层次,重点探讨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形式理性与体系思维。陈兴良教授认为,思维方法不同于具体的法律方法,它更关注方法论背后的思维模式,如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关系、体系思维与问题思维的差异等,这些内容对于理解刑法方法论的深层逻辑具有重要意义。第二部分为刑法解释方法,虽与一般法学方法论基本相通,但更强调罪刑法定原则对解释的制约。书中系统梳理了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具体解释方法,并分析了它们在刑法适用中的特殊规则。第三部分为刑法推理方法,陈兴良教授主张将其与解释方法明确区分。日本刑法学通常将“论理解释”归入解释范畴,但在他看来,此类方法本质上属于法律推理而非语言解释。他认为,法律推理尤其是实质推理,对于实现刑法的正当性具有独特价值。推理方法关注的是从规范到结论的推导过程,而解释方法关注的是规范本身含义的阐明,二者虽有交叉,但应当加以区分。
总体而言,本书虽以“方法论”为名,吸收了法学方法论的理论成果,但从内容侧重来看,更接近一部刑法学著作。陈兴良教授在书中既关注方法论的一般原理,也紧密结合刑法学的具体问题展开分析,使得该书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面向。
与谈人交流
与谈人交流环节由张梓弦助理教授、葛云松教授、江溯长聘副教授、雷磊教授依次发言。

张梓弦助理教授结合其对陈兴良教授著作的阅读体会、刑法方法论研究所面临的共性问题,以及日本刑法学方法论的转型,回应了陈兴良教授提出的刑法方法论独特性问题。
首先,刑法教义学方法论所面临的一个共性问题,即具体解释方法(如体系解释、类比推理等)虽被广泛熟知且应用于具体刑法问题,但法解释存在复数可能性,解释者或裁判者对方法论的选择具有主观性,由此引出核心疑问——如何确保预设方法论的合理性,是否存在指导方法论使用的“元方法论”(二阶方法论),而陈兴良教授著作中不仅包含具体的一阶方法论(提出、解析规则),也隐含着校准方法论选择的元方法论思路。
其次,日本刑法方法论转型以平野龙一为标志,实现了从体系到论题学的范式转换。平野龙一早年承袭导师小野清一郎的新康德主义观点,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领域的方法论意识上,追求搭建普遍有效性的科学体系。在经历美国访学后,他认识到法教义学未必能担负科学之名,更应视为“技术”或“技艺”,其科学性与实践品格之间始终存在张力。他主张刑法学应服务于社会现实问题,转向论题学的方法论。他提出“机能主义刑法观”作为其元方法论,遵循判例—模型—预测的模式:通过观察大量判例归纳裁判者的思维过程,并由此提炼出相应的思考模型,再以此模型为准据对新案件予以预测,方法论的合理性需通过模型对裁判行为的解释和预测效果反向检验。这种思路下,平野龙一更关注“有效法”而非“正确法”,认为能够作为思考模型而预测裁判行为的方法论才更适格。
第三,日本的刑事诉讼构造和调查官制度为该方法论提供了制度支撑。日本实行三审终审制,判例违反是法定上告事由,裁判者和解释者若变更判例需承担更高论证负担,形成了裁判者与解释者之间的“对话模式”,区别于传统的“独白模式”;最高裁判所的调查官制度,通过撰写详细的调查官解说,梳理案件审理脉络、法官裁判思路,为学理研究和判例检验提供了重要素材,形成了以判例为中心、学理围绕判例展开并反向检验的动态循环。
最后,张梓弦老师提出值得反思的问题,在讨论中国的刑法教义学的时候,有没有一个方法或者一个类似这样的基准点,能够用来找出所谓的方法论之上的元方法论,也就是方法论的方法论。

葛云松教授在发言伊始,首先分享了阅读陈兴良教授的早期著作《刑法哲学》《刑法的人性基础》对其扩展个人学术视野的启发。关于法学方法论是否可视为民法方法论的同义词,他认为,法学方法论探究的是作为规范科学的法学的一般性问题,以所有法律部门的规范为对象。从具体方法的整全性来看,民法学者写法学方法论可能更有优势,因为民法学所运用到的法学方法较刑法学更多一些,比如制定法之外的法律续造问题。至于狭义的法律解释或法条理论,刑法和民法并没有太大差别。刑法、民法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法源与解释原则上,刑法基于罪刑法定原则,法源相对狭窄,解释时更强调谦抑性。
葛云松教授认为,《刑法方法论》一书的核心价值在于,陈兴良教授将多年积累的刑法研究成果,又从方法论的视角重新做了梳理,形成了以诸多刑法问题研究为范例的方法论展示,让我们可以真正认识到法学方法论的用处,并且,对于这些具体研究,也从方法论的视角提供了一个反思和批评的可能性。《刑法方法论》对于一般的法学方法论也具有极大的意义,因为,如果没有大量真正扎实的、有方法论自觉的具体研究作为基础,一般法学方法论就是非常空洞的。法学方法论被实际运用的范例越多,法学方法论理论被检验、反思的机会就越多,理论就越深入。因此,《刑法方法论》对于一般法学方法论的深入有极高的价值。
他最后强调,法学方法论为学术研究和法律实务工作提供了广阔的思考空间,可以帮助人们摆脱直觉式的思考,形成方法论自觉,在探究法规范内容、进行法律适用和法律推理时,理性运用相关资料、资源,同时清醒认识到自身的局限性,使法学问题的探究在法律界大体公认的轨道上开展,让研究结论更符合当代社会的价值判断与法观念。《刑法方法论》一书将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特别感谢陈兴良教授为法律人写出这样经典的著作。

江溯长聘副教授在发言中首先指出,刑法学界讨论方法论实际上是从三个意义上进行的。首先是最广义的方法论。一是在刑法之外研究刑法学,包括用社会科学的方法进行刑法研究。二是在刑法之上研究刑法学,指的是刑法哲学。三是在刑法之中研究刑法学,也就是刑法教义学的方法。第二种是广义的刑法方法论,也就是储槐植教授提出的刑事一体化的方法论,即刑法的研究要“瞻前顾后”,在刑法教义学之前要注重对犯罪学和刑事政策的研究,在刑法教义学之后要注重对刑事执行法、监狱法的研究。在刑事一体化的体系中,刑法教义学的研究始终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本书所探讨的刑法教义学方法论,是最广义的刑法方法论和广义的刑法方法论中间的部分。而强调法教义学方法论是和我们法治的发展阶段密切相关的。在刑法规范已经相对稳定的状态下,刑法教义学的功能主要是面向司法者,核心是要以现行有效法律作为裁判和论证的前提,也就是所谓司法的刑法学,这也是法教义学在过去二十年兴起的重要背景。
其次他谈到了专门探讨刑法方法论的必要性。在德国文献中,法学方法论基本等同于民法方法论,相关著作多由民法学者撰写,而刑法学者更热衷于写法哲学著作,这一点从陈兴良教授始于刑法哲学的研究轨迹也可印证。他表示,即便有大量民法学者撰写的法学方法论著作,单独撰写刑法方法论仍极具必要,核心原因在于刑法方法论具有独特性,这在陈兴良教授的书中得到充分体现。刑法的方法论与其他法学方法论最大的差别是刑法的方法论条款,即罪刑法定原则。在法律思维方面,刑法以形式思维为核心,强调形式理性优先。在解释方法上,刑法需优先采用文义解释,不得超出法条语义范围。在推理方法上,刑法禁止法外类推,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要求。这些独特性决定了刑法方法论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
最后,江溯副教授结合陈兴良教授的学术研究历程谈到了本书对于中国刑法学的意义。陈兴良教授的著作始于《刑法哲学》,历经德日刑法引入带来的知识转型,终章于《刑法方法论》。可将陈兴良教授的学术研究轨迹总结为三个阶段:刑法哲学研究为中国刑法学提供思想基础,刑法知识转型研究为中国刑法学提供知识基础,而《刑法方法论》则为中国刑法学提供方法基础。如果说刑法学知识转型是为中国刑法学做了“输血”工作,那方法论的研究则为中国刑法学提供了“造血”功能,为下一代学者指明了方向,助力中国刑法学构建自主知识体系。

雷磊教授对陈兴良教授的勤奋治学与学术成就表达了敬意。围绕《刑法方法论》,他从代表性、体系性、独特性三个方面谈到本书的贡献。首先,他梳理了中国法学方法论二十余年的发展历程,指出其经历了两波研究热潮:第一波热潮以法理学者为主力,对法学方法论在一般抽象层面进行了相对充分的探讨,缺乏与部门法的结合。第二波热潮以部门法学者为主要代表,这与鉴定式方法兴起、案例研究兴盛以及法典评注涌现这些因素有关。对部门法方法论的探讨代表着方法论研究的常态化,方法论也应当进入这种常态期。而本书正是方兴未艾的第二波热潮的代表性著作。这使得方法论研究开始拥有其面向应用的生命力,而不再只是高头讲章和屠龙之术,它开始成为庖丁解牛的庖丁手中的那把刀。这是方法论的生命所在,因为真正的方法论是要面向法律实践的。
其次,这套两卷本的方法论体系感很强,全书十五章有着从思维而解释,由解释至推理的周密安排。他就法学思维与法律推理阐明了独特见解。一般意义上的思维是一种思考方式,是思考者内心的想法及其轨迹化,这是从心理学、人类学角度来看待“思维”的概念。但法学层面的思维则具有规范性,它并非单纯的观念认知,而是一种实践方式,它并不是一种“想法”,而是一种“做法”,体现为解释和推理。对于司法裁判语境来说,法学思维最终要落实在整个裁判说理的过程之中,因为“方法”就是用理性化的方式来检验裁判论证和说理过程,它是一种论证形式,能够帮助我们的论证说理理性化。推理在大陆法系方法论中,基本模式是演绎,是将规范和事实、将规范命题和事实命题相互衔接的涵摄过程,其他活动均围绕这一主线展开。陈兴良教授的《刑法方法论》分别从刑法思维、刑法解释与刑法推理的角度进行论述,为我们展现了构造法学方法论体系的独特视角。
第三是独特性。对于民法方法论能否等同于一般方法论这一问题,雷磊教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二者实际上难以截然区分。从发生学的角度看,法学方法论起源于民法领域,同时民法也的确提供了最为完整的方法论形态。正如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等诸多法学基本范畴均带有民法印记,尽管有学者尝试将这些概念应用到其他部门法,但其适用性始终存在争议。法学方法论在本质上就是法教义学方法论,至于在民法方法论之外是否存在一般方法论仍有分歧,但在实在法的意义上,并不存在超脱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特定法之外的、一般意义上的“法”。他还指出了刑法解释的独特性:一是强调文义解释的严格优先性;二是刑法领域禁止对被告人不利的类推解释;三是以刑释(制)罪,这是一种独特的后果导向的解释方法。他认为,各部门法虽然运用的方法种类并无差异,但对各种方法的具体运用方式并不一致,有其独特的要求,它会受到部门法主导性的价值理念影响,也同裁判者在不同领域裁判时的权力大小,也即司法权和立法权的关系等因素,都有关系。
最后,雷磊教授强调,方法论的研究并非孤立的,而是一端连接教义学,另一端连接伦理学。方法只是帮我们进行理性论证的一套论证工具和形式,其内容则一方面来自于教义学,必须结合具体的法条和案例来展开。另一方面来自伦理学或者说法伦理学,因为在司法裁判的过程中需要由伦理学提供实质性的价值判断。陈兴良教授前期有大量刑法教义学的研究成果,也出版了《刑法的人性基础》《刑法的价值构造》等法伦理学研究作品,现在又出版了《刑法方法论》。这三环齐备,使得方法论具有了充盈的内涵和完整意义。

对于几位与谈人所共同关注的核心话题——刑法和民法方法论与一般法学方法论的关系,车浩教授也谈了其看法。他认为,法学方法论的核心内容对所有部门法具有通用性,不存在民法独享或刑法独有的方法论,拉伦茨的著作中虽多以民法为例,但其中提炼的理论具有超越性,同样适用于刑法领域,无论是学说史争议、利益观念融入,还是价值判断,都是刑法适用过程中无法回避的内容。刑法与民法的核心任务具有一致性,均是处理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关系,即在司法实践中实现法条与个案的具体契合。无论是刑法学者还是民法学者,在适用法律时,都需要运用法学方法论的基本“招式”与“套路”,处理法律解释、价值判断等核心问题,这是部门法方法论的共同基础。车浩教授用生动的比喻阐释了两者的核心差异:法学方法论如同各种舞姿,民法学者可灵活运用各类方法,不受过多约束;而刑法学者则需“戴着枷锁跳舞”,这一“枷锁”便是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原则使得刑法的价值判断工作被挤压进法条解释的狭隘领域,与民法可通过漏洞填补等方式从容进行价值判断形成鲜明对比。
读者互动
在与谈人交流环节之后,由现场参与读者进行提问。
第一位读者就车浩教授在《法教义学与体系解释》一文中所提出的体系解释应贯彻无矛盾、无赘言、无漏洞的“三无”原则,请教如何理解其中“无漏洞原则”适用于“立法者显然不会于此遗漏”的情形。车浩教授回应指出,刑法中的“无漏洞”与民法不同,受罪刑法定原则约束,刑法的漏洞填补仅适用于立法者显然不会遗漏的情形,且需在体系解释的框架内进行。例如,同一类财产犯罪中,部分罪名明确规定“非法占有目的”,而部分罪名未明确,从体系协调的角度,可通过解释填补这一漏洞;但对于立法者可能有意遗漏的情形,如丢失枪支不报罪中“丢失”是否包含“被抢走、被盗走”,则不能随意填补,需结合立法原意判断,避免突破罪刑法定原则。
第二位读者就刑法打击犯罪的机能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张力提问,以非法侵入住宅罪为例,我国刑法条文并未规定拒不退出的情形,是否应当为了打击此类犯罪而将此类情形解释为“侵入”。
陈兴良教授对此回应,应对“侵入”作形式解释,即严格按照字面含义理解,侵入从字面上理解就是“由外而内”,从外面到里面。“不退出”不能被纳入“侵入”的范围。若进行实质解释,从侵犯住宅安宁的本质出发,“不退出”可被纳入,但他更倾向于形式解释,认为此类案件发生率极低,不作为犯罪处理不会影响打击犯罪的整体效果,且坚守罪刑法定原则更为重要。
张梓弦助理教授补充指出,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的边界,实质解释只能在文义边界内进行,不能颠倒两者顺序。对于“不退出”行为,最佳解决方案是通过立法增设罪名,而非强行扩大解释,且当前此类案件的发生率不足以推动立法完善。
雷磊教授对于实质解释和形式解释的争议问题指出,实质解释论的理论资源多来自法律诠释学,强调概念的类型化与背后的价值目的,但如果过于极端则会掏空罪刑法定原则;形式解释虽看似“呆板”,但却是坚守罪刑法定的必要选择。
车浩教授进一步说明,此类争议的核心在于日常语义边界的界定,背后体现了人权保障与打击犯罪的价值冲突。文义解释的细微调整都可能影响罪与非罪的认定,而这种价值博弈正是刑法解释的核心难点,有时是隐藏在平静水面下的价值判断之间波澜壮阔的斗争。
第三位读者就法律解释与修法之间的边界进行提问,即当优先适用教义学方法解释刑法时,如何判断解释已达极限,进而必须通过修法来回应社会变化。
陈兴良教授对此强调,并非所有解释不了且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需要通过修法纳入犯罪范围,刑法的谦抑性与有限性决定了不能秉持“有罪必罚”的观念。例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大炮的行为,虽比枪支犯罪危害性更大,但因发生率极低,无需通过修法或类推解释纳入枪支犯罪的范围,否则会牺牲法律的安定性。修法的启动应基于犯罪形式的重大变化,出现大量新的犯罪类型时,通过刑法修正案进行补充完善。要强调刑法的谦抑性,同时要摒弃刑法万能主义的想法。
葛云松教授从立法与司法的分工角度指出,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是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职责。法官的职责在于解释和适用法律,法教义学的方法就是法官的方法。法学方法也是一种法律发展的方法,法律解释、漏洞填补等工作都塑造了法律,但是法学方法有其限度,有的问题(如诉讼时效期间的修改)只能通过立法解决。又如,刑法上禁止类推,因此新罪名的设置只能通过立法。
雷磊教授认为,刑法领域的修法属于法政策学的范畴,需结合社会危害行为的发生率、社会影响等政策考量,不能仅因单个行为具有危害性就启动修法程序。民法中由于法源种类更多,解释的空间更大,修法的必要性相对更低,但法典化仍具有重要价值,既可实现规则的简洁化、体系化与权威化,更宣示了对于其他法源之最终效力来源的垄断。
江溯副教授则以“刑法是一张布满小孔的网”为喻,强调立法者有意留下的“漏洞”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若刑法过于严密,反而会损害社会活力。

读者互动环节之后,陈兴良教授作了主讲人总结性发言。他对各位与谈嘉宾的评论表示感谢,结合自身四十八年的法学研究经历,他回顾了中国法学从“一片空白”到如今成为显学的发展历程。他提到,自己的学术研究从传统苏俄法学背景下的专题研究,到刑法哲学、刑法教义学,再到刑法知识转型与方法论研究,最终形成《刑法方法论》一书,这一过程也可视为中国法学发展的缩影,该书的形成离不开德国方法论著作的引入、司法判例的积累与法治的发展,是历史发展的产物。
陈兴良教授强调,学者应在现有起点上,结合自身努力推动法学发展,多读书、多写作,立足学科本身做好研究。他表示,《刑法方法论》作为自己的终章之作,既是个人学术生涯的总结,也希望能为中国刑法学的成熟发展提供助力。
在活动的尾声,主持人车浩教授对陈兴良教授的主讲发言表示敬意和感谢。他回顾了陈兴良教授的学术历程,认为陈兴良教授的学术历程不仅见证了中国刑法学从苏俄四要件向德日三阶层的知识转型,更推动了中国法学从立法论、对策论、解释论糅杂的经验知识,向纯粹的法教义学转型,使法学的研究对象更加清晰,为法学方法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正是随着对“法学是什么”这一问题的自我认知逐渐清晰,方法论才真正浮出水面。他强调,法教义学本质上是围绕现行法展开的学问,其根本目的在于指引和服务司法实践。陈兴良教授近年来的研究愈发贴近司法实践,大量融入司法解释与判例,这一转向亦体现了中国刑法学开始形成主体意识与自主性。他指出,陈兴良教授虽然自谦将其《刑法方法论》称为“终章之作”,但这部著作实际上是中国刑法学理论研究形成主体意识、实现自主性并走向成熟的“开山之作”,更是中国刑法学对自身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的认知日益清晰,进而迈向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关键标志。他对以陈兴良教授为代表的前辈学者为中国法学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致敬,向参与本次活动的师生以及beat365法宝学堂的支持表示感谢。
“法图之夜”第5期活动在热烈掌声中圆满落下帷幕。

活动花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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