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伊始,乔仕彤教授从“无需法律的秩序”这一核心主题切入。他指出,在系统梳理西方社会规范研究经典文献的基础上,结合其十余年深耕中国议题的田野调查与案例研究,可以提出一套“社会规范2.0”的分析框架:以共同演化取代传统研究中的自发自生,重新审视社会规范、法律制度与政治权威三者之间的互动机制与秩序生成路径。
围绕这一框架的理论渊源,乔仕彤首先从“讲他人的故事”的角度介绍了四个奠基性研究。第一项经典研究是罗伯特·埃里克森(Robert Ellickson)1991年出版的《无需法律的秩序》,被视为法律和社会规范研究领域的开山之作。该书以加州牧民纠纷为切入点,揭示了一个在当时法律人看来颇为反直觉的现象:牧民之间发生纠纷时,有意选择不诉诸法院,转而依赖一套非正式社会规范加以解决。埃里克森进而从新英格兰捕鲸业的产权惯例、篮球比赛的自我执行规则等多个场域中提炼出共通逻辑:社会规范之所以能够替代法律发挥作用,正是因为其脱离了法院强制执行的依赖,依靠共同体成员的普遍认可获得效力,并根据具体场景不断自发调适,从而趋向效率最优。由此,埃里克森论证了社会规范在特定条件下较法律更具效率优势。第二项研究是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的《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该书通过比较自然资源的不同管理制度模式,阐明在管理这些资源时,自下而上的社群治理往往优于国家干预。第三个是丽萨·伯恩斯坦(Lisa Bernstein)对纽约钻石商人社群的研究,其结论表明,即便在高价值交易领域,特定族裔社群亦可凭借内部长老仲裁机制、握手成约的惯例以及逐出群体的惩戒手段,替代正式法律维持市场秩序。第四部是巴拉克·里奇曼(Barak Richman)的专著,其中进一步探讨了外部市场冲击对既有社会规范网络稳健性的影响。乔仕彤指出,综观上述经典文献,其共同前提均为社会规范唯有在封闭、稳定的共同体中方能有效运作。而这一前提,恰恰构成了他推进中国研究的起点与反思对象。
他首先以深圳“小产权房”为田野场域,历时11个月考察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这一官方定性之外,小产权市场如何在大规模、公开化的状态下持续运转。“小产权房”的违法性根植于城乡土地双轨制,即农村集体土地不得直接入市,须经政府征收方可出让,加之大量建设未经规划审批,深圳彼时违法建筑一度占全市建筑面积近半。然而村民基于传统逻辑构建起外在于正式法律制度的“合法性”认知,并转化为公开、成规模的市场实践。乔仕彤指出,这颠覆了产权学者关于不动产交易须依赖登记、执行等法律制度的经典预设。同时,在不同案例中,同样从事小产权交易的村庄领导者,因经营与政府协商策略不同,其项目开发的结果也不相同。这表明合法性并非先天给定,而是制度结构与行动者策略持续博弈、动态建构的产物。第二个案例聚焦可变利益实体(VIE)结构。他指出,中国科技企业早期赴美上市普遍采用VIE安排,本质上是通过一系列在中国法院执行力存疑的合同,将境内经营实体的控制权与收益转移至境外主体,从而绕开外资股权准入限制。这一数万亿美元规模的资本市场,实际运行依托的并非法院的合同执行,而是监管默许、行业自律以及专业信息关系网络,这对法律是资本市场运行前提条件的主流理论构成直接挑战。而第三个案例——业主委员会治理——中,与前两个案例中不同,法院发挥了重要作用。民法典第278条要求有效决议须满足三分之二参与率与过半数赞成的双重门槛,但上海部分小区实际投票率远低于此,导致治理瘫痪。对此,上海某小区在规约中创造性地将票据送达视同参与投票,相关案件诉至法院后,法官援引立法目的与默示同意原则支持了这一灵活解读法律文义的规约,使小区治理得以有效运转。乔仕彤分析认为,这得益于上海市长期以政策支持基层自治,为法官的创造性解释提供了制度空间。
综合三组案例,乔仕彤提出社会规范2.0的分析框架,以共同演化取代自发自生,主张治理秩序是社会规范、法律制度与政治权威三者持续互动的产物,任何单一要素均无法独立主导。他进一步指出,这一框架包含三个核心维度:其一,制度的嵌入性,行动者的制度身份与所处位置深刻影响其策略空间,私人秩序的权威往往通过与政治制度的关联得以确立;其二,法律与权威的碎片化,制度体系内部的重叠与张力为行动者的主观能动性提供了发挥余地,使其得以推进自身的秩序主张,并在一定程度上反向影响制度走向;其三,行动者的策略选择,微观层面的行动不仅关乎个体命运,亦可对宏观制度构成持续影响,国家则会根据治理能力与政治优先级动态调整其与社会的互动策略。他最后表示,该框架试图超越西方法律中心主义的路径依赖,正视秩序正在生成中的社会的复杂面貌,为比较法研究与中国基层治理研究提供新的分析工具。
问答与评价环节
戴昕老师首先对讲座给予高度评价,认为其理论脉络清晰,将社会规范、法律制度与政治权威三者置于中国语境中加以串联,颇具启发性。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涉及法律与政治权威的边界。西方语境下的法律与社会规范研究通常将政治权威排除在法律概念之外,但中国的法院与政府总体同属正式制度。在中国的法律与社会规范研究中,是否有必要将法律对应为法院?还是更多参考政治学者的处理,将法院与行政等统一处理为正式秩序?
第二个问题围绕嵌入性展开。以伯恩斯坦关于企业与供应商关系网络的研究为参照,正式合同的意义或许不在于条款能否被严格执行,而在于双方借由合同确立互动关系框架——嵌入性可能本身是法律的结果。他询问乔仕彤教授的研究是否涉及这一维度。
第三个问题聚焦该研究的学术定位。戴老师回顾了这一领域的代际演进:从关注交易成本、论证社会规范可替代法律,到强调法律的建构性、特别是主动借助社会规范实现的规制作用。他希望乔仕彤教授澄清,“共同演化”究竟是延续这一脉络,还是已实质超越?
针对第一个问题,乔仕彤以奥斯特罗姆为例指出,其研究不同于单一变量的经济学论文,而是将资源治理的所有相关因素纳入复杂分析框架,兼顾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秩序的互动,也涉及法院与不同层级政府的区分。但他坦言,这种处理复杂性的路径在当今学界已较少见,因研究者普遍偏好清晰单一的因果结论。他表示希望继续推进这一思路,即法院不应被孤立看待,法律秩序本就包含行政与立法等多重环节。
针对第二个问题,乔仕彤认为伯恩斯坦关于Master Supply Agreement的研究与自己思路殊途同归。他指出,互联网时代的大规模交易已难以依赖封闭社群,取而代之的是兼具熟识节点与开放性的“网络”。他承认,律所、金融中介围绕合同撰写和谈判展开的工作,其目标并非仅仅是达成可诉诸法院执行的文本,而是帮助快速判断行为是否偏离承诺与社会规范,并据此施加软性约束——这与自己研究中的小区规约、业委会、跨国金融案例均相印证。
针对第三个问题,乔仕彤指出,以往通过法律改变社会规范(如禁烟、缠足研究)的研究本质上仍是法律中心主义,其关注点终究是法律如何改造社会。他的研究则将这一逻辑颠倒过来,探讨社会规范如何反向影响法律。他认为,这一视角差异或源于社会性质的不同:西方社会秩序已大体形成,面临的更多是既有秩序的危机;而中国社会秩序仍处于生成之中,法律与法院并非最主导的力量,非正式规范与行动者反而可能更为核心,这也使其研究得以摆脱传统的法律中心主义路径。
阎天老师从自己的学习体会出发,对乔仕彤教授的理论贡献与治学历程作了评价。他认为,乔仕彤教授是将埃里克森等人在冷战相关时代背景下提出的社会规范理论推向后冷战语境、埃里克森一代理论暗含未言明的前提:无需法律的秩序只在西方政体下发生,本质上是论证资本主义阵营的优势。而今天真正有力的理论,应当既能解释美国现实,也能解释中国现实。在他看来,乔仕彤教授的研究并非简单套用西方理论,而是通过修正与扩展使理论具备解释两国现实的能力,可概括为一种“共生政治”:理论——填补了以往政治研究中容易被忽略的中间地带,即政府与民间两侧能够彼此对话的能人所推动形成的共生秩序。此外,阎天老师也分享了治学体会,即学术研究应与个人生命经历相结合;好的理论应能被讲成故事,在人工智能时代这一能力将愈发稀缺珍贵。
乔仕彤回应称,自己虽对相关研究的冷战背景研究不深,但完全认同阎天老师更深层的批评——理论背后往往潜藏未言明的意识形态预设,这一点适用于所有学者,包括他自己。针对基层自治或社群从何而来这一问题,他认为这确是重大议题,尤其在近年民粹政治兴起背景下更显迫切,并援引拉古拉姆·拉詹(Raghuram Rajan)2019年《第三支柱》一书为例:该书指出人们讨论国家与市场之外,常忽视社群这一“第三支柱”,主张重新激活社群与基层自治或是挽救西方社会的重要方向。乔仕彤认为,这一议题近年愈发受到关注,因为政治与市场的诸多问题,根源往往在于社群交往的日渐稀薄,这也正呼应了阎天老师所归纳的“共生政治”这一理论视角。
左亦鲁老师指出,目前社会规范与无需法律秩序研究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舒适的研究对象区间,即基层组织、村庄宗族、商业共同体、行业协会、职业共同体、社区自治、业委会、大学、跨国商业网络、宗教群体等等。因此,他想请教乔仕彤教授,目前还有哪些理应被纳入社会规范研究、但尚未被真正纳入的对象?又或者乔仕彤教授未来可能会希望去研究哪些以往并不属于常规研究范畴、却格外出格有趣的题目?
乔仕彤回应称,第一,他认同阎天老师此前提到的观点,即研究选题本质上是一个高度私人化的过程;自己虽然常有心仪的题目,却很少直接要求学生跟进研究,因为真正能够支撑一个人长期投入的,必须是研究者自己发自内心感兴趣、甚至带有某种热情的问题,无论这一问题源自个人生活经历还是其他契机。第二,就具体研究方向而言,他指出,目前法律与社会规范研究大多集中于私法领域,但他认为,这一研究视角在公法领域同样大有可为,仍是一片有待开拓的空间。
李晟老师首先评价了乔仕彤教授的报告,认为其故事讲述精彩、背后蕴含深刻的理论内涵,并特别关注小区规约中“送达即视为参与”这一设计,认为这一设计在应对民法典第278条时展现出精妙的制度巧思,并由此引出一个更根本的问题:究竟是何种力量在推动这种秩序设计得以实现落地。他进一步将业委会治理这一微观场景置于更宏观的视野中审视,认为它折射出社会普遍面临的集体行动困境——搭便车、短视,以及决策程序本身的局限。他指出,若政治权威并非独立变量,而是同样受制于上述因素,秩序演化便缺乏明确的内在动力,方向也将高度不确定。由此,李老师提出“演化”不同于“进化”的思考:演化并不预设必然走向秩序的方向,而是可能走向秩序,也可能走向无序,即社会系统究竟趋于熵增还是熵减,或与社会汲取与消耗能量的方式密切相关。他建议可从信息与编码的角度理解这一问题:法律的合法与非法、企业合规与违规、社会信用的守信与失信,本质上都是不同的信息编码系统,各自界定行为的可能性空间;各类规范正是通过信息简化能力上的竞争,共同推动秩序演化。他以宗教规范为例,若一种规范对信息要求过高便难以在竞争中占优,而法律规范的竞争力恰恰在于能以更简化的信息帮助人们迅速判断。他最后表示,未来还应关注技术演进将如何影响这一竞争过程。
乔仕彤认为李老师关于信息编码的视角相当深刻。他指出,法律或国家建构本质上确实是一个信息编码的过程,其核心在于将信息简单化;而社会规范则呈现出不同的运作逻辑——至少在早期的社会规范理论(1.0版本)中,社会规范并非通过信息编码来运作,而是通过建构社群来促进信息的流通与共享。他以犹太钻石商群体为例说明这一机制。这一群体依托保守而严格的宗教传统,成员自幼便被塑造为只擅长从事钻石相关行业、几乎别无所长,这种高度专业化与封闭性恰恰保证了群体成员不会携带钻石潜逃——因为脱离社群后他们几乎丧失了其他谋生能力。由此可见,社会规范的核心机制并不在于将信息简化编码,而在于通过社群的建构,使信息在成员之间充分流动,并形成共同的理解基础。基于这一分析,乔仕彤认为,法律的信息编码路径与社会规范的社群建构路径各有优劣:前者便利了国家层面的治理,但也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社群本身的独特性与多元性。
刘晗老师首先指出埃里克森1991年的著作虽表面讨论私法问题,实则与冷战结束的时代精神密切相关——苏联模式的崩溃宣告了国家包办一切、社会被完全吸纳的路径失败,但埃里克森的问题在于把社会自治想象得过于理想化。加州牧民社会规模小、彼此熟识,这种机制放到更复杂场景中便难以成立,社会规范本身往往模糊、滞后,甚至被操纵。刘老师认为,乔仕彤教授的真正推进,在于把秩序问题从“社会自治”神话中拽了出来:治理并非由社会规范或法律单独生成,而是三者协同演化的产物;小产权房、业委会等现象从不是脱离国家的野蛮市场,而是活在法律灰色地带与地方政府、基层组织交织的混杂地带,真实情况是国家与基层组织彼此借力、相互试探,而非“国家退场、社会登场”的简单叙事。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三点疑问。第一,他担心“共同演化”概念可能过于宽泛,容易沦为万能口袋,未能厘清究竟是谁与谁在如何演化——在中国语境下,社会力量往往需借助人大政协、工商联等制度接口才能被组织起来,接口关闭则社会力量涣散,接口开放又可能被行政化、官僚化吸纳,因此核心问题或许还在于社会能量接入国家体系时是否会被完全吸纳。第二,他提出平台时代的新问题:互联网平台正直接制定规则,甚至无需协商即可封禁账号,这要求学界打破国家—社会二元框架,追问新秩序究竟由谁生产、通过何种接口、以何种代价生产,个体是否会被彻底吞噬。第三,他从政治哲学视角质疑整个社会规范理论或许潜藏着“只要国家不过度干预、社会便能自我组织”的美学倾向,而用霍布斯的话来讲,这可能只是秩序的蜜月期而非最终形态;他以早期网络社区因恶意行为最终需管理员强制删号收场为例,追问社会规范理论是否只适用于高素质社区,一旦进入更具野性的场域,秩序维系是否终究仍需诉诸利维坦式的强制力量。
针对刘晗老师的疑问,乔仕彤作出了简短的回应。首先,针对事物固然普遍联系,但普遍联系并不能替代对具体问题的具体分析,“共同演化”这一说法确实存在被泛化使用的风险,他自己也仍在思考如何回应这一挑战。其次,针对刘老师所提出的社会能量是否会被国家完全吸纳这一疑问,乔仕彤认为,这实质上触及了一个更根本的方向性问题:社会究竟是必须完全接受国家主导,还是本身具有独立性、能够发挥独立作用、甚至反过来影响看似压倒性的政治权威?他指出,自己此前的两本著作很大程度上正是在处理这一争论,二者之间存在相当大的理论张力,绝非简单地以“普遍联系”一笔带过便可解决;但他也坦言,如何将这一大方向问题进一步具体化、可操作化,仍是一个尚待推进的难题。